夫妻婚姻期間父母出資買房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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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期間父母出資買房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婚姻期間父母出資買房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姻期間父母出資買房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有特別約定為一方財產。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餘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並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鑑於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自己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只向自己子女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

二、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婚姻期間父母出資買房的認定上,除非父母有特別説明,該房產的產權歸一方所有,否則都應當認定為贈予行為,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應當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需要注意的是,贈予行為在民法中的規定是不可要回,因此開始購房時父母的説法決定了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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