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6.13K

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一、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平均分割,起訴最少需要6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由此可見,離婚訴訟時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故把握好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的前提。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

1、工資、獎金。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獎金範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裏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是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這個靈活規定,是因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情況變化較快,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共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適應時代變化發展的需要。

綜上所述,我國的婚姻法中是男女平等的,在財產分割的時候都是均等分割的。最好是選擇協議分割離婚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那麼就只有通過起訴來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的,而法律的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時間是比較長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