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放棄財產分割意味着不能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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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放棄財產分割意味着不能分割財產嗎?

一、離婚案件中放棄財產分割意味着不能分割財產嗎?

離婚案件中放棄財產分割意味着不能分割財產,一般離婚訴訟中法院會詢問財產分割意見,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也可以先判決離婚,以後再談財產問題,可以在判決後兩年內提起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訴訟。離婚訴訟中法院採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原告起訴書沒有提,法院不會判。

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既要考慮股權權能的綜合性,使之有別於有形財產的分割,又要考慮到其他有限責任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婚前取得股權婚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股息紅利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以及在約定財產製下將個人的婚前股權財產約定為共有的,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由於《公司法》對股權的流轉有諸多的限制性規定,需要根據股權記載形式的差異分別作以下處理:①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所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是證據證券。它是證明股東出資和享有股權的憑證,既不能公開發行,也不能上市流通。根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實質上是出資的轉讓,並且受到一定的限制。具體到以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出資所得的股權的分割,即為出資證明書的夫妻一方向非股東的另一方轉讓出資的運作過程。如果該行為取得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那麼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受讓部分出資,享有股權。公司將其姓名、住所以及受讓出資的數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如該行為未取得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由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該部分出資,而後夫妻中的另一方對轉讓出資所得享有所有權。②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是證權證券。由於該種股票並不記載有股東姓名,轉讓時受限制較小,只須在證券交易所交付股票即可完成股權的轉讓。

二、夫妻共同財產中知識產權之財產權益的認定和分割

在認定與分割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益時,由於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因此,一般認為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內容只能屬於作者或發明創造者,只有其中的財產權可以繼承、轉讓、贈與。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該規定的不足之處是隻強調了“知識產權的收益”所得時間,卻忽略了“知識產權”的取得時間。於是,就有可能出現兩種不公平的現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後獲得收益則歸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後創作或者創造並取得的知識產權,離婚後獲得收益卻不只歸一方所有。顯然,在前一種情況下,對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不利;在後一種情況下,對取得知識產權的配偶對方不公。為了彌補以上不足,《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又特別對知識產權的收益作出了界定,將其規定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取得的財產收益較好確定,但對已經明確取得的收益不好掌握。知識產權的特點決定了其收益的不確定性,如果僅僅將明確取得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忽略了知識產權財產收益中的絕大部分。因此,在分割知識產權的實際取得和可明確取得的收益的同時,還應當對將來不確定收益的分配,在當事人之間劃出一定的比例。

離婚案件在現實生活中是十分常見的,若是民事主體之間已經協商達成一致,那麼在離婚案件中放棄財產分割就意味着日後不能再提出分割財產的請求,但是若是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隱瞞或者是欺詐的情形除外,此時提出財產分割請求,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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