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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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衞生部關於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部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6-12-05

實施時間:1986-12-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部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部屬單位建立審計機構,是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建立健全國家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健全內部控制,嚴肅財經紀律,改善管理,保證質量,提高效益,促進衞生事業發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部屬單位設立與本單位財務機構平行的審計機構或職級相應的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財經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第四條 部屬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審計機構的指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參與本單位的事業發展計劃,衞生、教育、科研經費預算,基本建設投資、外匯、外資貸款、企業生產、財務收支等計劃的制定及重大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對預算、計劃、合同的執行、成本核算情況,會計報表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參與制定本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及竣工驗收工作。

對本單位經營管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本單位預算外資金,基金的計劃及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監督。

(三)對本單位財產、物資的購置、管理、使用效益及增加、減少、報廢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理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嚴重侵佔國家和集體資財,損失浪費等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六)對所屬單位主管財務的領導、財務主管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和財務管理責任的調離審計。

(七)辦理單位領導、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

(八)宣傳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制定單位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參與擬定單位有關重要的財經規章制度。

第六條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帳簿、憑證、報表、資金、財產、查閲有關的文件、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和隱匿。

(二)參加單位召開的與審計業務有關的會議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三)報經單位領導批准,責成被審計單位糾正違反規定的收支,制止嚴重的損失浪費;並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四)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提出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扣繳款項,停止撥款等處理意見的建議,報經單位領導批准後,通知並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

(五)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單位,必要時報單位領導批准,可採取封存帳冊,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六)支持和協助單位財會、基建、物資及後勤等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按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七)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第七條 部屬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任務的需要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審計人員。凡收入(含經常性撥款。下同)在500萬元以上或職工在1000人以上的必須建立審計機構;收入在200萬元以上或職工在500人以上的可設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其餘單位根據情況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獎懲,事前應徵得上級審計機構的同意。

審計人員必須具備或逐步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並保持相對穩定。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審計人員的專業職稱,聘任專業職務,可暫按會計人員專業職稱的評定辦法。

第九條 審計人員要積極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紀和管理知識,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在工作中,應當堅持原則,敢於鬥爭,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玩忽職守。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打擊報復。

第十條 部屬單位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和重大案件的審計報告,應及時報上級審計機構。

各單位上報衞生、教育、科研經費預決算,年度基建投資、外匯收支,外資貸款計劃,企業會計報表及有關規章制度、資料等,應同時報上級審計機構,並抄送本單位審計機構。

年度預算、決算、收支計劃、企業會計報表應同審計報告一併上報。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按準備、檢查、評價和報告四個階段進行。

審計人員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審計對象和內容,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擬定審計方案,進行審計工作。

視審計內容的具體情況,可分別採取送達審計,就地審計和其它方式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可採取全面審計,專題審計,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後審計。

審計中發現的一般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對於重要事項,應通過調查、分析、評價,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該單位的意見,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報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後,通知並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在15日內向上級審計機構申請複審,複審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應照常執行。上級審計機構應在接到申請複審文件之日起30日內進行復審。上級審計機構有權糾正所屬單位審計機構不適當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對所屬單位審計機構提出的正確合理建議,有權督促其單位領導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審計機構應將審計材料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通報批評、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責任人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規定由衞生部審計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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