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商標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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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商標如何分割

一、夫妻離婚財產商標如何分割?

(一)結婚前註冊的商標

婚前註冊的商標就像婚前購買的房子一樣,應該歸於個人所有,其中包含婚前提交註冊的,婚後註冊成功的,也應該是個人所有。

(二)婚後註冊的商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或個體工商户,且其中一方個人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登記併成為商標持有人,離婚時,該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婚後註冊的商標無論是任何一方的名下都應該歸於雙方所有,同時都具有平等的財產分配權,如果雙方對商標價值的爭議較大應該先進行評估,一方須就此商標的經濟利益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如果對商標未來價值都期望比較大就不一定採取補償的方式了,可以將商標申請人變更為共同申請人。

(三)商標產生的收益

無論商標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都應該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商標也有可能是夫妻兩個人之間的一種無形財產,如果商標被判定為是個人的財產,那代表着另一方在離婚的時候只可以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利用商標所取得的財產收入,離婚以後商標的獲益就跟另一方是無關的了。但婚後共同註冊的商標的話,離婚後,理論上還是可以均等的分配商標取得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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