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能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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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財產能執行嗎

夫妻共同財產能執行嗎

如果強制執行的債務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在訴訟時只起訴了夫妻一方,強制執行時想執行雙方的財產,則可以提出增加被執行人的申請。此時有的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或者按照訴訟的要求處理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為債務人,那必然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並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受償。

如果強制執行的債務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債務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如夫妻婚後購買一套房屋,債務人享有50%的份額,債權人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該50%的財產份額。不過,實際操作中需要拍賣這個房產,夫妻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債權人可以就整個房產拍賣款所得的50%受償,剩餘一半應當退還給債務人配偶。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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