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單位股權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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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單位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單位股權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只能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對於公司的股權就算是另一方沒有參與也同樣可以獲得一半的股份,所以,雙方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協商清楚,確保雙方可以用和平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不管是轉讓股權還是獲得同等的金額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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