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爭財產的事後能否要求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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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爭財產的事後能否要求分割財產?

一、離婚不爭財產的事後能否要求分割財產?

離婚不爭財產的事後不能要求分割財產,

財產放棄聲明書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內容:二人共同購買位於 .房產,原...,現二人對此房產協議如下:

1、房產登記在 一人名下, 放棄此房購買權;

2、二人協議補償問題或自己約定 注意:寫明,自願放棄某處,與李建共有的房屋財產,自己的那一份,此後無論何時何地,不得所要該房屋的所有權和部分所有權署名

日期

3、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地點;

年 月 日

如果該“放棄財產聲明書”,屬於一方的真實意圖,且無逼迫等行為的。那麼,法院在核實後,會按照當事人意願進行判決。但是,提問者必須清楚,法院對當事人的提供的證據,要依法核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一方在兩種情況下可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存在上述法定理由的,且在發現之日起2年內起訴,人民法院才能受案審理,查明事實後,確實存在上述法定情況,那麼財產應該依法再次分割。

協議離婚對財產處理反悔的,應該自離婚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受理後,發現協議離婚時對財產處理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法院應依法駁回訴請。

離婚的時候放棄財產分割的情況比較常見,但也有很多的人在放棄財產之後生活過得比較困難,這個時候想要再爭取離婚的財產,只能夠通過和對方協商來進行解決,如果要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支持的話,是比較困難的。畢竟法律當中對此沒有做出支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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