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都想要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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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都想要孩子怎麼判?

離婚都想要孩子怎麼判?

離婚都想要孩子根據孩子的意願,還有就是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撫養能力來進行不同的判斷。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離婚不想要孩子怎麼辦

哪一方可以提供孩子的教育環境、生活環境比較好的,就可以判給哪一方。當然,也可以自動放棄撫養權,並表示會支付對方撫養費。

如果對方同意,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孩子有對方撫養,支付撫養費就可以了。

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只能由法院依對小孩成長髮育有利的原則確定小孩歸誰撫養。

二、離婚後可否協議輪流撫養孩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案件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孩子究竟與誰共同生活,應當徵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無傾向性意見,那麼,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孩子。同時,在孩子與一方共同生活期間,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如果兩方當事人,都想要和孩子一起生活,都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是由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來判決,比如説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是跟隨母親一起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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