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的誤區有哪些 - 婚前財產協議如何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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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的誤區有哪些,婚前財產協議如何才有效力?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是很多男女在結婚之前會做的一件事,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男女在婚後就財產問題產生糾紛。但是婚前財產協議也是存在一定誤區的,大家知道婚前財產協議的誤區有哪些嗎?而婚前財產協議如何才有效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一、婚前財產協議會有哪些誤區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解釋: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一) 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二)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 如果不籤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繼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誤區三: 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籤就沒有用了。

解釋: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誤區四: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二、婚前財產協議如何才有效力

(一)意思表述要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於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後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1、婚前財產範圍明確。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並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註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後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更何況,由於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2、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説還休,並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

3、財產描述要明確。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就是一個有問題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區這一稱謂,往往只是開發商出於宣傳需要定的樓盤名稱,公安機關的户籍管理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地理位置確認,都不會出現該樓盤的名稱,可以説,這個小區名稱並不是法律稱謂。正確的名稱應該××市××區×街道×號×單元×號。其次,一個城市當中可能會出現多個同名小區,因而會造成處所描述不確定。第三,該房屋的購買者可能在同一個小區有幾處房產,而其實只是約定共同居住的一處歸雙方共同,這就容易產生究竟是一套還是幾套共有的爭議。第四,假如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還沒辦理,從法律上來説,就不擁有產權,這使得對方在發生夫妻矛盾時,可以提前轉讓。因此,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二)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説,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後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於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説,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便利。此類約定,對於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説,顯然是不利的。

(三)體例規範明瞭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説,還是要遵從一定的範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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