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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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關於離婚的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3、上述婚前財產的歸屬;

4、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5、其他約定。如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婚前財產孳息歸屬的約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只要夫妻婚前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關於婚前財產協議,需要採取書面的形式,必須寫清男女雙方的婚前財產種類,並明確感情不和離婚後如何進行分割,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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