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如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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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如何申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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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申訴

事情發生在雲南省臨滄市鳳慶縣。 1995年5月13日18時,王文先手持鋼筋追打我倆兄弟。一年後,1996年8月9日,原縣公安局局長段佑先無中生有偽造王文先右前胸部5、6根肋骨骨折的重傷證明,公安局預審股馬永幸等人捏造材料,原縣檢察院檢察長葉海康以故意傷害罪批捕王振山,王振山被關進看守所,原看守所副所長楊曙光安排王振山睡在潮濕地上,並隨時對王振山踢打。
1996年9月5日檢察院取保候審王振江。1996年9月24日公訴員陳德宏向法院提起訴訟.隨即王振江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對王文先傷情做司法鑑定,照光核實傷情,案件受理庭長馬克彪接受申請,並收取500元鑑定費,但並未對王文先重新照光核實傷情,做出新的司法鑑定結論,而是出具了一份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輕傷證明,但證明上仍然為前胸部5、6根肋骨骨折。檢察院壓訴至1997年4月8日,由楊文鈞、陳德宏以輕傷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1997年4月25日法院開庭,庭上王振江又一次向審判長申請核實王文先傷情,法院再次收取300元鑑定費,但在重新核實鑑定過程中,縣法院沒有做到當事人在場監督,缺乏公平、公正、透明,有失公平正義原則。
1997年5月25日,縣法院合議庭剝奪取證罔顧事實,宣判有罪,製造冤案。
當時案件判決如下:
1.王振江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責任處罰,但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賠付王文先356.18元;
2.王振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執行,並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賠付王文先712.34元。
1997年6月3日接受判決結果。因當時王振山被戒押已達10個月之久,當時要是不接受判決結果,王振山不知要被關到何年何月才能被放出看守所。
在王振山放出看守所時,原副所長楊曙光對王振山説:你出去上訴,就叫你家破人亡。
經過幾次申訴上訪,王振山於1999年11月23日凌晨被殘殺…申訴無門那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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