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產糾紛法院管轄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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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產糾紛法院管轄如何界定

在現實中有多的人,草率的簽訂了離婚協議並對房屋等財產的分割也做了處理,但是在立候後不久又反悔,認為這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就如對房屋的分割,在離婚後又後悔分割給對方,於是提出訴訟,那麼離婚後房產糾紛法院管轄權如何界定?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後房產糾紛法院管轄如何界定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動產糾紛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房屋屬於不動產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管轄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三、離婚後怎麼才能夠對財產糾紛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房產糾紛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主要看作為不動產的房產其所在地的法院是否是當事法院。對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起訴,需要發現對方在離婚時有,損毀、變賣等行為,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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