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過户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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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房產過户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離婚房產過户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離婚房產過户糾紛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動產糾紛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房屋屬於不動產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二、有關移送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據上述規定,移送管轄的要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轄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訴法院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只有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訴法院單方決定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訴法院無需徵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由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級法院發現本院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銷。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當事人之間就房產過户的問題存在矛盾糾紛的,可以由雙方首先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依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的,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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