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多分財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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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多分財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離婚時多分財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時多分財產的法律規定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如果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以及一方有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的,不影響財產分割。有上訴情形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這並不影響財產多分或者少分。總之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多個,但基本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不論女方是否有“過錯”),沒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這個基本原則分割財產。也就是説,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可以協商解決。但是,一般情況下會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

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如果存在有過錯方的情況下,可以對有過錯方進行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那麼無過錯方就可以多分財產。需要注意的是,有關有過錯方的認定,是需要無過錯方提交相關的證據的,如果無過錯方並不提供相關的證據,則是不可以進行有過錯方的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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