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分居期間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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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分居期間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一、夫妻離婚分居期間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離婚時哪些財產不能分

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離婚時不得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給另一方,只能給與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1)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於“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2)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於“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3)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於“持股一方作為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滿一年的”;

(4)夫妻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於“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情性的,”所分割的股份不能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5)夫妻雙方離婚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不到半年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能分割。

雖然夫妻分居期間,雙方已經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時也沒有履行夫妻義務,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畢竟還沒有正式解除婚姻關係,於是這期間取得的財產多數是會認定為共同所有,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也就需要分割。不過,此時也要注意,若是夫妻一開始就對婚內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屬有過約定的話,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往往就是按照雙方的約定來處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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