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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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

夫妻分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

分居,又稱為別居,是指在不解除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兩個要素構成:

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

因而,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我國現行法上未規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對於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是否仍然適用法定製,有不同的認識。目前學界通説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修正後的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在一段婚姻中,夫妻兩人一分局的形式生活,如果夫妻把婚後所得到的財產以分隔兩地的形式進行管理,那麼該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如果雙方所分的財產差別較大,那麼分得財產較多的一方要對較少一方進行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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