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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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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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夫妻財產來看,主要分為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之所以要這樣來區分,主要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財產作出分割。而這其中,就只能對認定為共同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那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怎樣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到的下列財產: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規定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機取得的收益

(六)、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七)、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八)、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後房子如何處理

(一)、對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由於夫妻財產共同製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國城鎮居民住房相對緊缺,而房屋通常又具有升值潛力,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大多數夫妻離婚時均主張要求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同意採取競價方式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對該房屋的分割按照當事人雙方協議的辦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數額的補償;或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房屋的最高競價價格判決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對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對房屋所有權提出主張,在對方不持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由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取得,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數額,參照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的評估價值進行確定。

(三)、對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在少數離婚訴訟分割共同財產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特別是福利性房屋都不願意主張所有權,而是想取得一定的房價款補償後再另行選擇購買房屋。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通過委託拍賣機構對雙方爭議的房屋進行拍賣後再行分割。

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在離婚的時候,當然是可以主張進行分割的。但要是認定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話,那麼就不能要求分割了。至於該怎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是在夫妻之間均等的進行分割。有特殊情況的話,則就會特殊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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