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在目前離婚案件逐年增多的情況下,財產的分割也是離婚案件中所必然涉及的問題。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離婚案件中,要進行財產分割,必須要弄清楚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是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所獲得的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人積累的財產,也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
個人財產,通常指結婚前一方所擁有的財產、根據雙方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所積累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專用生活用品、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除此之外,其他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分割,不能對個人財產分割。
那麼。到底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