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否應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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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否應當退還?

河南鄭州的李女士諮詢:“結婚八個月,現在男方起訴我要求離婚説感情不和,並要求我退還婚前彩禮錢十萬,請問律師,彩禮是否應當退還?

律師解答:

您好,根據《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則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禁止性規定,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相送與的財物價值不大,具有紀念性意義,應當認定為贈與;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送與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一般情況下,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或少量金錢,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目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説服對方,儘量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立法本意來看,認定共同生活時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並被公眾認可其為夫妻;三是夫妻之間有無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時間是否達到一定長度;五是夫妻之間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這五個方面必須綜合考慮,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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