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要女方還彩禮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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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男方要女方還彩禮可以嗎?

一、婚後男方要女方還彩禮可以嗎?

1、對彩禮是否應該返還是否符合法定情節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是否具有彩禮返還的法定情節,由主張返還方負舉證責任。

2、對彩禮數額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彩禮的實際金額。由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哪些財產不能算作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的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彩禮的返還數額比例怎麼確定?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彩禮是男方為締結,持續婚姻關係而向女方給予的財物,類似於“定金”!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男方給予女方的所有財物都屬於彩禮,比如男方平時請女方吃飯,看電影,給女方買的生日禮物等等一些,在法律上都會被認可為贈與,而一些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的大額財物,禮金則會被認為是“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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