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彩禮給女方男方後悔可以要回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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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彩禮給女方男方後悔可以要回來麼?

一、如果彩禮給女方男方後悔可以要回來麼?

如果彩禮給女方男方後悔是可以要回來的。依據我國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訂婚後男方後悔的,彩禮退還的問題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離婚時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二、彩禮表現方式

古代:訂婚儀式上,男方家庭會以訂婚男子的名義送給女方一份由寓意喜慶的物品構成的“彩禮”。女方家庭收受彩禮後,也會贈送男方價值相當的財物,稱作“回禮”。女方出嫁時,孃家會在彩禮的基礎上增添數倍甚至數十倍的財物隨女方嫁至夫家,稱為“嫁粧”。

現代: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為沉重的負擔,失去了本意。

三、彩禮相關法律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近年來隨着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彩禮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我們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如果遇到了有關彩禮的相關糾紛時,應當運用法律的武器以及法定的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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