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年離婚聘禮錢還要給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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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半年離婚聘禮錢還要給男人嗎

結婚半年離婚聘禮錢還要給男人嗎

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因為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一般為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雙方在分割財產時應該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分配,婚姻前的個人財產不予分配。一旦婚姻一方出現重婚、家庭暴力的應該保護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多分婚姻中的財產,照顧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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