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年離婚聘禮是否需要退還?
1、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後,彩禮款一般不需要返還。
2、但是,如果因為男方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離婚後,男方有權要求返還。
3、另外,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實際同居生活的。離婚後,男方也有權要求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二、嫁粧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粧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粧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粧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在我們國家結婚的時間比較短,因為雙方當事人性格不合導致感情破裂,在一般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能夠退還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例外的情形,比如説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經濟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