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出軌彩禮用給退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5.06K

婚後男方出軌彩禮用給退嗎?

一、婚後男方出軌彩禮用給退嗎?

1、婚後男方出軌彩禮不一定需要退,若是滿足以下情形可以退彩禮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而應當理解為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這種“絕對困難”應當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因給付彩禮造成財產減損,生活前後相差較為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而言變得困難,這種困難明顯不是“絕對困難”,而是“相對困難”,就不應當認定為“生活困難”。

結婚的時候,男方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彩禮。對於已經組建了家庭的男女雙方,若是感情破裂,那麼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與在結婚的時候男方是否支付了彩禮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二、彩禮錢返還範圍

1、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對方。由此可知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男方的。

2、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着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結婚的時候,已經支付了彩禮的男方,可能會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此種情形無疑男方屬於婚姻關係的過錯方。但若是後期男女雙方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男方可以證明當初支付彩禮後導致生活困難,女方依舊有需要退還材料的可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