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彩禮返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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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彩禮返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法院執行彩禮返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院執行彩禮返還的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具體離婚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裏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雖然現實生活之中,不少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男方、或者是男方的父母,都會選擇支付一定數額的彩禮給女方、或者是女方父母。對於彩禮已經支付了的情形,如果後期男方要求自己返還彩禮,那麼女方可以要求對方拿出證明滿足法定彩禮需要返還的證據。

彩禮可以被返還的情形是法定的,對於已經支付了材料的男方來説,若是無法提交相關證明自己的情形滿足彩禮退還情形的材料那,那麼在與女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形下,通常並不能要回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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