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若干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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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若干規定是怎樣的?

一、彩禮返還若干規定是怎樣的?

1、彩禮返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二、彩禮由誰來返還?

1、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了,一方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般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一般情況下即為男女雙方的父母親)為訴訟當事人;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可以將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作為共同的訴訟當事人,這樣有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

2、彩禮符合了返還的條件,並不意味着必須百分之百地返還,人民法院在確定返還的數額時一般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約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間,而且接受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比例會高於給付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還比例。所以,不要有過高的心理預期,彩禮畢竟不是借貸。

男女雙方在結束戀愛關係、或者是夫妻關係的時候,男方可能會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此時對於女方來説,可以要求對方拿出相關證明滿足彩禮返還的證據,對於拒不給材料的,女方也可以選擇拒不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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