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彩禮可不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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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彩禮可不可以要回

一、夫妻離婚彩禮可不可以要回

夫妻離婚後彩禮在一般情況下是無法要回的。

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面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婚姻中索要彩禮能否構成經濟犯罪

可以構成,如果一方故意隱瞞事實,以結婚為條件索要彩禮,發現後也不還錢,就可以認定是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返還彩禮的金額如何確定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關係。根據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提出解除人身關係的一方一般來説應該負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約,裁判就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如女方提出,則應多予支持返還;

2、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一般來説,結婚時間較長,男女雙方受婚姻及家庭約束也越大。雙方如果結婚的時間較長,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應酌情較低,反之,則應多於返還;

3、有無生育子女。一般來説,如果生育子女,則減少返還;沒有生育子女,則增加返還;

4、財產使用情況。這裏着重説明財產使用情況。就筆者審判實踐而言,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禮已經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為辯解理由而拒絕返還。此種辯解意見也不無道理,如男女雙方確實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禮費用,則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但司法實踐中,持有彩禮的一方舉證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無法舉證用於家庭支出。在這點上是否應減低彩禮持有人的舉證責任是另外值得探討的問題;

5、雙方經濟狀況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經濟稍微困難的一方應得到適當照顧,經濟較為優越一方應酌情讓步。

故而結合上下文的論證就可以得出結論,夫妻離婚後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要回彩禮的,但是如果出現未辦理離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在一起生活、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困難的就可以要回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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