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年了離婚彩禮應該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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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了離婚彩禮應該退嗎

結婚3年離婚彩禮不需要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可知,對於結婚3年的,就不符合上訴情形,也就是沒有需要退彩禮錢的理由了,就不需要退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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