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和嫁粧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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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和嫁粧的法律性質

在男女雙方準備結婚的過程中,男方給彩禮、女方給嫁粧是習以為常的婚禮習俗,但是這些彩禮和嫁粧卻在生活中引發不少爭議,到底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彩禮和嫁粧的呢,彩禮和嫁粧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呢?下文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彩禮和嫁粧的法律性質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彩禮和嫁粧的法律性質

假如雙方最後沒有結婚,或者因為夫妻關係不和結婚後沒多久就離婚了,那麼男女雙方是不是該返還彩禮和嫁粧呢?這些是不是能成為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呢?

對於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

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3、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對於陪送嫁粧,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認為此時贈與行為,分以下幾種情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婚姻登記後陪送的嫁粧,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婚後贈與,男女雙方可約定各歸所有,或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是支持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而對於嫁粧則認為是贈與的行為,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於彩禮和嫁粧的法律知識,請電話諮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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