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和嫁粧是屬於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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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和嫁粧是屬於誰的?

一、離婚彩禮和嫁粧是屬於誰的?

離婚時彩禮歸女方。因為離婚時彩禮一般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已經結婚一般歸女方所有,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嫁粧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粧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嫁粧能要回嗎,怎麼處理?

我國古代,嫁粧是女方的私有財產。離家時可以自行帶走屬於自己的嫁粧。但是,在現在,嫁粧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並不能全部要回。那麼,哪些情況下離婚嫁粧可以要回呢?由於嫁粧屬於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產。因此,在離婚嫁粧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粧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粧,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粧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粧就屬於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粧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粧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3、婚後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材料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粧並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此嫁粧已經轉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被雙方消費掉。此種情況,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所購置嫁粧的使用情況,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靈活運用,特別是該嫁粧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返還與分割一同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嫁粧的返還。

綜上所述,結婚嫁粧是否可以取回需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些嫁粧如果在購置過程中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那麼此時嫁粧已經成為雙方的額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如果離婚需要按照共同財產來分割。如果是女方父母對女兒的贈與,那麼嫁粧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可以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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