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贈與的財物不能認定為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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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贈與的財物不能認定為彩禮

現實中有不少男女會因為結婚彩禮而產生爭議,甚至還有那種因為結婚彩禮鬧掰的情況,最終雙方也沒有結成婚。一般在產生糾紛的時候,男方會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但此時對彩禮範圍的認定就很重要,並非所有男方贈與給女方的東西都是彩禮。那究竟法律中規定,哪些情況下不認定為彩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結婚彩禮的法律定性

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只要所附加的條件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禮認定為附條件贈與,理由如下。

(1)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與一般的禮節性的贈與。

二者在贈與的對象、時間、方式、目的、數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後,有時還舉行一定的儀式,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彩禮的。即使雙方有一般贈與的行為,也只是為了聯絡感情,互相關心,數額一般不會很少,也就是説,贈與彩禮是附加了一定條件的,以將來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所附加的條件。所以,一旦發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2)將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規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10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當事人贈與彩禮時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是合法的。這裏附條件的成就與否與當事人履行義加的條件是婚姻的締結,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決定贈與行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附條件的贈與不同於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對贈與合同的生效並無影響。附條件贈與中所附的條件並不具有法律義務的性質,其性質是一種事實,務沒有必然的聯繫。然而當事人的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否則便構成違約。在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彩禮行為中,如果把結婚看作是一種義務,接受彩禮的一方若不結婚便構成違約。這嚴重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須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所以,在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贈與彩禮行為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婚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對雙方當事人來説都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接受彩禮並不意味着將來必須與贈與方結婚,這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給付了彩禮為由強迫對方與之結婚,雙方的婚姻不受彩禮和婚約的影響。所以贈與彩禮的行為所附的締結婚姻的要求是一種條件而非義務。

二、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藴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嚴格來説,只有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就給付給女方的財物,那麼才能認定為彩禮。除此之外,譬如戀愛階段雙方互贈的一些禮物,其實就不能算作彩禮。而如果最終雙方都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婚後很快離婚的話,則此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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