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物不認定為送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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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物不認定為送彩禮

男女在戀愛階段肯定是會相互贈送禮物的,而有些地區,在結婚之前男方還需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有的人就會將戀愛階段的禮物認為是彩禮,日後要求女方返還。那麼法律中規定的,哪些財物不認定為送彩禮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行為不認定為送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能要回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後,卻由於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麼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中爭議不大的部分給了明確的回答,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肯定需要返還彩禮。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男女在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一般是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因為法律規定,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而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至於哪些財物不認定為送彩禮,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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