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屬於彩禮 - 不屬於彩禮的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哪些情況不屬於彩禮,不屬於彩禮的包括什麼

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在戀愛時就會發生很多財物贈與等行為,與彩禮有相似之處,這就讓不少人將這種贈與財物的行為與給付結婚彩禮弄混淆了。那麼一般來講,哪些情形不屬於彩禮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況不屬於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於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在法律上屬於為了締結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贈與行為。當不能實現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發生彩禮糾紛就很常見了。發生彩禮返還糾紛後,男女雙方家庭要妥善解決,避免對男女感情造成再一次傷害。但在處理彩禮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也要注意瞭解清楚哪些情況不屬於彩禮,而不能將戀愛階段相互贈送的財物當作是彩禮。畢竟,法律中規定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由男方在結婚之前給付給女方的財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