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彩禮錢屬於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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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彩禮錢屬於誰的?

結婚後應該是規女方所有的的,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的。結婚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具有贈與性質,所以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相對較小。這種贈與實際上雙方存在一個約定,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為目的的,一般包括現金及貴重飾品等。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如果由於彩禮使給彩禮方因此生活困難,法院應該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4、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由於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5、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6、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後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後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依據法律規定,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離婚,並且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説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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