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結婚彩禮應該歸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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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結婚彩禮應該歸還嗎?

一、對於結婚彩禮應該歸還嗎?

對於結婚彩禮是否應該還要根據是否達到規定的條件而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

二、結婚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是什麼?

(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彩禮的支付情況,當事人之間可以根據結婚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雙方對彩禮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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