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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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財產糾紛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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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按照準婚姻關係財產關係的基本形式為按份共有,並且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基本立場,在準婚姻關係破裂、解除準婚姻關係之後,按照下列方法解決其財產糾紛:
1.約定各自財產分別所有的
雙方當事人在同居時對財產分別所有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發生糾紛,要按照各自對財產範圍的舉證證明情況認定,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2.約定財產為共同共有的
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雙方財產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規則處理,確定共同財產範圍,以雙方均等的潛在應有部分確定份額,按照共同共有財產分割方法進行分割。
3.雙方當事人對其財產所有形式沒有約定的
既然沒有約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處理。有份額的,按照份額確定分割的財產,沒有明確的份額的,按照雙方的收入和對家務承擔的勞動,確定適當的份額比例。不能確定各自份額的,推定為相同份額。
4.對撫養子女的一方的照顧
如果準婚姻關係當事人在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子女,在準婚姻關係解除處理財產糾紛的時候,應當在雙方當事人的財產中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作為撫育費或者生活費,子女已經成年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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