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贈與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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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贈與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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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父母贈與的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婚前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雙方,視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前財產,離婚離婚時無需分割。如果要保護你一方利益的話,最好是籤個贈與協議贈與協議。如果父母贈與的時候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用於購房購房,並且購房時要求填寫房屋共同所有人,那麼政府會要求填寫一個分配比例單,比如你們各佔50%,離婚時按照當時你們各自擁有比例的多少來分配。

如果明確給一方的,應當是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是給一方的,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遺囑或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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