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婚前婚後財產混同 - 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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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婚前婚後財產混同 一致性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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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雙方因婚前財產問題協商一致,有兩種情況

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婚前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婚前財產處理

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1)夫妻對外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而存在的的撫養義務,雖然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但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一是生活確有困難,二是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困難,自己確實無力解決;三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的能力;四是經濟幫助的具體數額既要視一方的困難程度,又要考慮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以上就是二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於二婚是有一定的誤解的,但是實際上除了説婚姻關係,在記錄上面有一個歷史,其他的離婚和結婚的登記手續都是一樣的,包括一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孩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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