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孳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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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的孳息部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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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的孳息部分和自然增值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首次明確了婚姻存續期間因婚前個人婚前財產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也引發了人們對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不同理解。
    一、對孳息的理解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
而現在所説的孳息是民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根據物權法等的規定,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再具體可以分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而所謂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長,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獲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加工孳息,又可稱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獲得的孳息,如種植收穫的果實穀物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種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息等。
孳息總的可分為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現有的立法來看,多將其並列規定,但它們本質並不相同。兩者區分的本質在於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因此,在婚姻糾紛案件中認定孳息的歸屬時不可一概而論,必須結合《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確定其歸屬,以免損害物權所有人及用益物權人的利益
    二、對自然增值的理解
自然增值是指在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變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現的價值增長狀態,財產所有人在此一狀態的發生過程中並未起到任何行為推動的作用,即財產所有人並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出現完全是由於外在的因素造成,它不因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例如某種物品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強而增加的價值;擁有的古董隨着年代的曾加而價格上漲;持有的股票因公司業績優異而價格上揚等都可以説是自然增值。
因此,“自然增值”確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只能在其所有財產增值過程中沒有參加任何個人因素。如若某種個人因素導致其增值就不能把所增值的部分確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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