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條件 - 時間以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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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導引
2014年6月原告王某在被告甲公司承建的某長途客運站工地提供勞務,運輸水泥、砂石等建築材料。2015年6月,11月兩次與該工地項目負責人乙結算勞動報酬共計65320元,由乙向原告出具工資結算單,結算單簽名人為乙並蓋有被告甲的公章。此後原告王某向被告甲公司和乙追索勞動報酬,但甲乙互相推諉,一直未支付該筆勞動報酬。2018年6月原告以甲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在向被告甲送達相關法律文件後,甲公司向法院申請追加乙為被告。

追加被告的條件,時間以及法律規定

那麼追加被告是否能夠讓提供勞務的王某最終拿到自己的勞動報酬,我們需要了解幾個問題。

法律知識
首先了解一下什麼是追加被告?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

其次被告甲公司是否有權追加乙為同案被告?

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之所以追加被告需要徵求原告意見,是因為法律 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

因此被告甲公司有權 申請追加乙為被告,但需法院審查且原告同意的情況下。

再次民事訴訟中,追加被告的條件時間是否有特別要求?

人民法院對於原告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駁回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同時,法律並沒有對追加被告的時間做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對於法庭辯論之後即一審後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訴。

最後追加被告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於2015年2月4日廢止,因此追加被告的法律規定除了參考民事訴訟法132條之外,就是參考自2015年2月4日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73條、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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