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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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出台和實施,夫妻離婚時公積金的分配問題往往是財產分割的一大爭議點。

公積金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下文就離婚公積金問題做一個深度的分析。

一、什麼是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對在職職工購買住房的補貼,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為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公積金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單位職工自己繳存,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其繳存,在單位代其個人進行繳存後會連同單位繳存的部分一起繳存到公積金個人賬户內。

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也明確説明了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時,是可以要求進行分割的。

但要注意一點的是,在分割時應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婚前還是婚後繳存的公積金,雙方在離婚時只能就婚後繳存的公積金進行分割。

三、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質

1、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瞭解到公積金屬於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即只能專款專用。

動用公積金必須是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才能進行使用。

若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就只能是待職工退休或者調動時一次性提出。

而夫妻離婚,並不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情形。

公積金雖然屬於個人所有,但部分權限確受到了限制,並不同於一般的人民幣存款。

如果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的處理思路

離婚時,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婚後繳存的公積金,法院在處理該類離婚案件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還應考慮到條例規定及目的。

故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根據公積金的屬性,不宜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應只對其歸屬進行調解或者判決。

在實踐中,對於公積金的處理,可以採用以下方式:對於雙方都存有住房補貼或者住房公積金的,由雙方協議或者由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對等以及提取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而對於僅只有一方有繳存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對半分割。

因為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一定的條件,法院可以調解或判決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補償給另一方。

以上就是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問題作出的解答,公積金因為其一定的限制性,在分割時往往是比較複雜的,如果您有相關問題,也可以尋求信金國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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