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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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户裏。

“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户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户內,實行專户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户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户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共同財產範圍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養老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只要是在婚後所得到的都是屬於這個範圍,共同財產如果在分割的時候都是需要各自一半的,但有約定的就除外,所以,我們在認定共同財產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協商,就有協商清楚了才能更好的進行分割。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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