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拿錯了再去登記會不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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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證拿錯了再去登記會不會影響

離婚證拿錯了再去登記會不會影響

不會,拿錯了重新換回正確的即可。

離婚需要的證件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則必須先冷靜的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而後在第二個30日內再跑一趟民政局,意味着從申請離婚開始,若想協議離婚,最短31天可離婚,最長60天可離婚。

二、訴訟離婚有幾個階段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堅持離婚的一方就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出現如下幾個階段:

1、訴前調解(一個月左右)

第一次起訴離婚,大部分法院會有一個訴前調解的程序。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先移到訴前調解員的手中。訴前調解員在一個星期內會聯繫雙方,進行訴前調解。如果第一次調解有可能調離婚或不離的,那麼還有可能組織第二次調解。如果經過一次調解,雙方爭議比較大,或一方堅持要移送到審判庭不願意再調解的,調解員會直接移送到審判庭。

2、第一次起訴離婚

訴前調解沒能調解成功的,案件就會已送到審判庭。審判可能會出現如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對方同意離婚(六個月以內)

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院會繼續審理關於孩子(如有)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夫妻財產分割事宜,第一次開庭處理不完的,需要二次開庭或三次開庭。這個程序一般控制在六個月內審結。

第二種情況:對方不同意離婚(三個月以內)

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方不同意離婚,且表達願意為夫妻感情的修復做出努力的,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指《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法院通常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這種情況的審理相對比較簡單,一般一次開庭就結束,並且會很快下判決,整個程序一般控制在三個月以內。

但是原告並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收到這個判決後,很多人是不願意去試着和好繼續共同生活的,還是堅持要離婚。

3、第二次起訴離婚(“等待期”六個月 審理六個月內)

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原告仍堅持要離婚的,需要等第一次的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後第二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等六個月)

第二次起訴離婚,如對方仍堅持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通常會做對方的工作讓對方同意離婚,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直接判決離婚,並審理小孩(如有)撫養權、撫養費及夫妻財產分割事宜。這個程序一般控制在六個月以內。

4、第三次起訴離婚(出現的概率比較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我國,夫妻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當中,還有可能會通過調解的方式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包括撫養費,撫養權,財產劃分等相關的事件都能協商一致,才能夠選擇這種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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