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向法院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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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向法院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

結婚證是用於證實婚姻存續關係最直接的證明,而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為證明婚姻關係一般情況下都要提供結婚證,但有的當事人因某種原因沒有、遺失或者損毀了結婚證,那是否就無法起訴離婚了?下文為您做一個詳細的解答。

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一、當事人未辦理離婚登記

當事人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卻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屬於同居關係,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分情況處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當事人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2、1994年2月1日以後當事人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請求離婚,那麼一般會被告知可以補辦結婚登記後再申請離婚,或者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如果當事人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是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而且是要求對當事人因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問題或者是子女撫養糾紛問題的解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相關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所以,根據該規定若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但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申請補領結婚證的,一般都需要雙方當事人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補辦結婚證。

而訴訟離婚往往是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才會去起訴離婚,不同意離婚的那一方往往不會配合對方去補辦結婚證。

這種情況下如何去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係呢?根據民政局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因此,想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來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

但在實務中若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出具離婚登記證明,該怎麼辦?根據民政局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可以持自身合法身份證查閲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但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閲,複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要加蓋婚姻登記檔案相關部門的印章才有效。

加蓋婚姻登記檔案相關部門印章的複印件也可作為證明婚姻關係存在的依據,當事人可以持該複印件作為婚姻關係的證明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以上就是對“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的解答,沒有結婚證要求離婚有兩種不同的情形,所以解決的途徑和方式也會有不同。

您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也可以尋求信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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