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彩禮女方一般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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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彩禮女方一般退嗎?

一、離婚彩禮女方一般退嗎?

離婚了彩禮女方一般不退,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

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

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是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會判返還彩禮。

二、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

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

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於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着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於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於訂婚與否並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

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鬆。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後,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於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

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於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儘量返還原物。

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鍊和手鍊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4、考慮民俗風情。

由於婚約關係受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因而,應當考慮在法律空間範圍內尊重雙方當地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風情。

對於為了訂立婚約,雙方來往走動,一方家長給予的一些小額見面禮,其中消耗的食品、煙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還。

男女雙方結婚後,若是出現感情破裂等的情形,那麼可以辦理離婚的登記手續。離婚的時候,男方可能會要求女方退還之前收取的彩禮。此時,女方可以要求對方拿出證明自己有返還彩禮義務的證據,對於對方無法拿出相關證據的,無需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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