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安全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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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安全如何保護?

一、離婚財產安全如何保護?

為避免在離婚的時候,對方通過一些手段,轉移、隱藏、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從而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要學會保護財產。首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劃分清楚,其次對屬於婚前財產的部分,及時辦理公證手續,同時也要保留相應的證據,證明財產的性質或者對方確實存在上述四種行為之一。

夫妻離婚時申請財產促使的主要程序有向當地法院申請、當地法院受理相關訴訟案件、採取保全措施等,具體的財產保全程序在申請相關項目時,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進行諮詢辦理,避免出現違反相關程序的情況。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並不侷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

一是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

二是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複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夫妻在不申請離婚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因為申請財產保全是在準備要採取訴訟手段之前採取的緊急手段。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準備離婚,一方想要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另一方以保護婚姻共同財產不被惡意侵害為由,可以申請法院財產保全。但申請方要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交相應擔保,而且要在15天之內提起離婚訴訟,否則15天后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夫妻離婚時,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申請財產保全手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夫妻之間財產分隔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雙方懷疑一方可能出現私自轉移財產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可以有效的減少相關損失。

如果是在夫妻雙方當事人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但是又害怕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另外一方實施不法的行為,比如轉移財產、隱瞞債務等,危害自己的財產安全的,此時是可以通過多種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必要的時候也是可以請求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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