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離婚財產擔保保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如何申請離婚財產擔保保全

離婚財產擔保保全是在離婚時確保自己資產利益最大限度不受損害的方法之一,一般在自己的離婚律師協助下辦理,個人也可以申請離婚財產擔保保全。如果覺得太難理解就不去辦或者拒絕辦理,就會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損失,轉移。最後受損失的是自己。

假如雙方於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男方因生活不檢點,染上性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分居幾個月後,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並申請離婚財產擔保保全,在向法院遞交訴狀的時候,同時申請法院對以男方名義存在銀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予以查封。法院要求女方提供擔保,女方認為該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應該提供財產擔保,因此對法院的要求不予理睬。因女方沒有提供擔保,法院對該銀行存款沒有查封,在訴訟過程中,存款被男方轉走。

可以看到其中件涉及到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存夫妻共有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財產保存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存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存分為訴前財產保存與訴訟財產保存,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存,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存的數額。提供保存的目的是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提供保證。財產保存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存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第28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有兩層意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存措施提供擔保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所以我們在申請離婚財產擔保保全的時候,要注意自己的案情是否對自己申請的數額有利,明確自己所擔保的數額的上限,進行取捨。最好是諮詢自己的專業離婚律師協助辦理,避免手續上出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