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中哪些是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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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糾紛中哪些是婚前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婚後,由於種種原因,不免會走向離婚之路。

而且夫妻一旦離婚,必然會涉及財產的分配、婚後子女的撫養等問題。

還有不少當事人因財產分配糾紛最終將對方告上法庭。

所以,哪種財產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個人婚前財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婚前財產認定。

配偶一方的財產是指婚前已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

一方婚前財產可以分為四種:

第一,個人擁有的財產,例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獲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捐贈而獲得的財產、資本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如婚前一方取得的債權等;

第三,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財產的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所產生的孳息;

第四,是婚前一方以錢、股權等形式存在,結婚後作為另一種形式的財產。

例如結婚時一方的個人儲蓄購買有形財產,將股權轉化為貨幣,這只不過是財產原有的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其價值取得開始於婚前,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有關婚前個人財產的規定。

下列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婚前夫妻各自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另外,在婚前為結婚而分別取得的財產;

(2)退伍、退伍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費用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短期共同生活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所穿的衣服、生活用品和工作用品。貴重物品,除外;

(4)結婚後取得的與個人身份無關的財產,以及沒有取得經濟收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包含法律上的書面協議以及雙方都承認的與事實相符的口頭約定。

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一方婚前財產,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只是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財產糾紛也涉及到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問題。

如果一方因為離婚財產糾紛而產生了訴訟,建議當事人及時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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