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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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一、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夫或妻一方單獨放棄遺產繼承是有效的。在正常情況下,繼承人應為夫或妻一方而不會是夫妻雙方,作為繼承人的夫或妻一方有權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利,當然也有權放棄繼承權。

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所得的財產,應屬於夫妻所得共有財產。

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製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並無太大爭議。

容易導致歧義的問題是繼承權和財產所有權的區別和聯繫問題。理論界和審判實踐中,有的將繼承權與財產所有權完全割裂開來。持這一觀點的認為,繼承權實際上是以民事權利為內容的一項權利資格,把這種權利資格歸屬為取得財產上的一種期待權,並非實際財產所有權。

二、放棄繼承權等於放棄繼承財產的所有權嗎?

判斷夫妻一方單獨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關鍵的問題是審查繼承所得財產權屬問題。除約定或遺囑歸一方所有財產外,夫妻其它繼承的財產,應歸屬為夫妻財產。因為繼承權實質上是物權,歸根結底是財產所有權。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轉化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權的放棄雖説是對繼承期待權的放棄,但實質是對繼承既得權的放棄,是對所有權的放棄。針對繼承權權利資格部分,應歸屬權利能力範疇,這種權利能力是不存在接受與否或放棄與否的。只有當繼承權轉移為實際物權時,才存在選擇接受或放棄的問題。因為期待權與既得權是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期待權既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也是現實的具體的權利。還因為夫妻因繼承法律事實發生後,繼承的財產即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夫妻其中一方如果要放棄繼承權的話,那麼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允許的一種行為,主要就是因為繼承權是屬於一種權利,並不是屬於法定的義務了,也就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允許放棄繼承的。但是需要通過一定的意思表示作出來,也就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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